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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5/1/13 23:42:00

一、基本案情

x镇政府根据x市委、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部署,启动x村整村拆迁工作。x镇政府于年6月16日作出《x市x镇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第三条安置标准规定:1、按照人口安置:以户口本为依据,按照50平方米/人的标准进行住宅安置。2、按宅基地置换:以宅基地为依据,每处合法有效宅基置换住宅房平方米。以上1、2两种办法由拆迁户任选一种。

原告牛某某的宅基地因原x道路扩宽改造工程进行拆迁,年3月左右,其与x村委会签订《S扩宽改造x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》,该协议第三条约定:“乙方人口1人”。年x市x村分房小组研究制定《x市x村丁香花园二期、三期回迁分房小组会议纪要》([]1号),依照该会议纪要,对牛某某按照50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。

年11月10日,原告牛某某向被告x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履行安置职责申请,认为:其可以置换平方米的安置住房,但x镇、x村仅以50平方米的标准对其进行安置,侵犯了其作为拆迁户对安置办法选择的权利,要求x市人民政府尊重其对安置方案的选择权,切实履行安置职责,协调督促x镇、x村向其交付平方米的安置房。

二、原告观点

政府已批准的安置方案,不得以所谓的“4+2工作法”随意改变,原告经向被告反映要求履行安置职责,被告一直推托不予处理,无奈之下,现提起诉讼。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安置协议职责,对原告按照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予以安置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
三、被告关于行政诉讼的观点

本案不是行政诉讼,应是原告与x市x镇x村民委员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。本案所涉安置的主体应是x市x镇x村民委员会,不是答辩人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。本案原告所诉的安置房是x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安置,该村委会制定安置方案,报x市x镇人民政府后,再由镇政府报答辩人处,答辩人仅是对其安置方案进行了批复。答辩人无权指令x村委的安置工作。

在分配安置房进行的拆迁过程中,原告与x村委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,原告的补偿款也已经领取。在分配安置房之前,该村委制定了“x市x镇x村丁香花园回迁房分房办法”,该办法是x村委根据“4+2”工作法和村民自治的原则,通过村干部、党员代表、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出x市x镇x村丁香花园回迁分房领导小组,集体研究后具体实施的,且已公告并分房。x镇政府对其制定的安置方案及办法进行了指导,并不是答辩人制定的分房办法。

因此,给不给原告分房,或者分房的面积为多少,均是由第三人决定,答辩人没有决定权。x村回迁分房是x村委的职责,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,不属于答辩人的行政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,答辩人不会也不能具体的给每个拆迁户分房。显然,本案不属于法院的行政案件受案管辖范围,原告的请求,不符合法律规定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。

四、被告关于村民自治的观点

本案所涉分配安置房是村民自治的范围,是x市x镇x村委的法定职责,他人无权分配安置房。x市x镇x村丁香花园回迁房分房,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性质,是x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,所有村民安置方案是根据“4+2”工作法和村民自治的原则,通过村干部、党员代表、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出x市x镇x村丁香花园回迁分房领导小组,集体研究后具体实施的,且已公告并分房。

本案中所涉分房方案完全符合村民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,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x村委会有权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;征地补偿费的使用、分配方案作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,村委会完全有权决定。

本案中x村丁香花园回迁房建设完毕后,就移交给了x村委,也就是说该房屋就成为x村的集体财产,村委会有权处置分配集体所有的财产,村委会决定给原告分配50平方米的安置房,是经过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,答辩人无权干涉,镇政府也没有房子给原告安置,因此,x村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分配安置房,是村委的职责,镇政府无权分配安置房。

五、庭审意见

牛某某认为应当按照x镇政府制定的《x市x镇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享受平方米的安置标准,而x市x村分房小组研究制定的分房补偿标准,对牛某某按照50平方米安置标准进行安置。但是在原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房屋补偿面积,依照以上规定,安置方案应当由行政机关制定,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加以判断。故在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职责后,被告应当对原告应当享受的安置补偿面积进行调查处理。

六、法院判决

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院判决,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牛某某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。

司法裁判案例。#拆迁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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